close
和老公已經登記結婚了,接下來就是等著補請、宴客。

感覺很奇妙,出門前還是某小姐,回到家已是某太太。

有種【啊!這個人將要和我共度一生了。】的感覺。

DEAR,祝我們幸福快樂。

 


《補充資料》

民法第982條規定:
「結婚應以書面為之,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
 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」。

自97年5月23日起,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
始生效力。結婚當事人雙方須向其中一方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
提出申請,並可預約結婚登記日期。應攜帶之文件如下:

1、雙方之戶口名簿
2、雙方之國民身分證
3、最近1年內的新式身分證規格照片各1張
4、結婚書約
5、換證規費50元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小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) 人氣()